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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类别
自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研究生。
二、招生专业
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港澳地区考生:持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考生: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报名手续及考试
(一)报名
1、报考办法
报名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副本;
(2)《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
(4)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国(境)外教育机构学历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大学本科或硕士阶段的成绩单;
(6)教授推荐函;
(7)体格检查报告。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报考我校“音乐学”、“设计艺术学”、“美术学”、“艺术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我校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1404-05室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卢丽萍
地址:澳门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城大厦7楼
电话:(00853)28345403, 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大学生中心
地址:澳门何兰园68-B号华昌大厦地下B座
电话:(00853)28563533,图文传真:(00853)28563722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收到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后,会同我校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审查其报考资格。
报名时间和报名费问题,请考生咨询相关报考点。
2、报考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类别)、专业(领域)。
(2)可兼报计划内全日制或计划外全日制研究生。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科目。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旅游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和管理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设计艺术学”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但不得超过6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每科满分各为100分。
2、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初试时间:2015年4月11日至12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待定)。
五、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复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由我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
六、录取
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将于2015年6月中下旬至7月份寄发。
七、入学
新生按《入学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八、经费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我校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九、奖学金
我校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优秀在校生可以申请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具体细则参照每年教育部《关于该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
十、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基本年限为二到三年,兼读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十一、港澳台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毕业、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青岛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学位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十三、违规处理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四、关于考试内容:详见《考试范围》。
十五、联系我们
青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grad.qdu.edu.cn/yzb
联系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电话:0532-58976496(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0532-85953863(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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