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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广西艺术学院 阅读:1216 次 日期:2015-06-25 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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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21号(桂林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是国家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是全国6所省(区)属综合性艺术院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是获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层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有本科和高职两个学历层次。本科各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学制4年,高职各专业学制3年。本科和高职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七条 招生计划是我院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编制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具体详见我院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计划、学费标准一览表》)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院本科招生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高职专业根据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九条 我院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院。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我院2015年各招生专业(方向)的考试科目、考试要求、考试时间及地点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西考生报考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理论与批评)、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舞台影视表演)、音乐学(不含音乐教育、文化艺术管理方向以及中美3+1合作办学项目)、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舞蹈表演(国标舞)等专业,不需参加广西全区艺术统考,仅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各省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获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除广告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其中报考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专业的广西考生,只需取得广西全区艺术统考相应专业(类别)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高考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院自行划定,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广西考生分数线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外省考生分数线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具体各专业录取办法:

一、本科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民族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的考生,表演(歌舞表演以演唱为主)专业的外省考生,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理论与批评)、艺术设计学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7:3的结构分(即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即文化成绩×0.5+专业成绩×0.5)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本科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史论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四、本科广告学、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风景园林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按照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五、除以上第一至第四款的专业以外,其余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六、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七、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八、对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排名前三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我院,其高考文化成绩达不到该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给予高考文化分线下30分投档、录取。

(一) 广西考生:

1. 广西考生报考我院以下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类别),专业成绩在相应专业(类别)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1)美术类[(含中国画、绘画、雕塑、美术学(美术教育)、影视摄影与制作)];(2)设计类(含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工艺美术);(3)书法学;(4)播音与主持艺术;(5)表演(舞台影视表演);(6)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7)音乐学(不含音乐教育、文化艺术管理方向以及中美3+1合作办学项目);(8)录音艺术;(9)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0)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现代舞);(11)舞蹈编导;(12)舞蹈表演(国标舞);(13)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

2. 广西考生报考我院以下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类别),专业主科成绩在相应专业(类别)排名前三名且成绩不低于160分(满分180分)者。

(1)演唱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的演唱)](主科:演唱);(2)键盘乐器类演奏[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的键盘演奏](主科:演奏);(3)民族乐器类演奏[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的民族乐器以及电吉它、电贝司、爵士鼓演奏](主科:演奏);(4)管弦乐器类演奏(主科:演奏);(5)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为主)(主科:舞蹈);(6)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主科:演唱)。

(二) 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

1. 外省考生报考我院以下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类别),专业成绩在相应专业(类别)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1)美术设计类[含中国画、绘画、雕塑、美术学(美术教育)、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工艺美术];(2)书法学;(3)播音与主持艺术,(4)表演(舞台影视表演);(5)音乐学(不含音乐教育、文化艺术管理方向以及中美3+1合作办学项目);(6)录音艺术;(7)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8)舞蹈类[含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现代舞)、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9)舞蹈编导;(10)舞蹈表演(国标舞)。

2. 外省考生报考我院以下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类别),专业主科成绩在相应专业(类别)排名前三名且主科成绩不低于185分(满分210分)者。

(1)演唱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表演(歌舞表演)的演唱](主科:演唱);(2)键盘乐器类演奏[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的键盘演奏](主科:演奏);(3)民族乐器类演奏[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的民族乐器以及电吉它、电贝司、爵士鼓演奏](主科:演奏);(4)管弦乐器类演奏(主科:演奏);(5)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为主)(主科:舞蹈)。

3. 以上外省考生的专业排名是指所有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的统一排名。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调剂到相同专业类别(考试科目相同)的其他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根据我院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58cm,发声器官无疾病、形象好。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5cm、女生≥155cm。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相同专业类别(考试科目相同)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个别有身高要求的专业(方向),考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以上第十八条第八款优录条件者),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5cm以内。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有意向今后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在报考前予以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科部分专业(方向)招录的乐器种类要求:

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录电吉它、电贝司、爵士鼓、萨克斯、流行键盘等五种。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招录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等五种。

音乐学(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招录键盘类乐器。

第二十三条 本科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九章 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我院2015年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我院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计划、学费标准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绘画、视觉传达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院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英国格林多大学(Glyndwr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院和英国格林多大学的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英国格林多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为期一年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院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绘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院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院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院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音乐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院学习本科前三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第四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院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三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院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第四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考入我院就读的本、专科(高职)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优秀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优秀高职毕业生可直接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或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在专科学习阶段选择“自考专本衔接”的学习形式获得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违纪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一条 我院2015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院招生资讯网公布,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查看。

第十章 奖、助、贷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借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奖、助、贷制度考生可登录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院招生资讯网站发布。对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5329703,5317393(传真),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电话0771-5333130,网址:http://zsb.gx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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