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使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991年6月《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人民法院组成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等。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开庭前的审判准备工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除了专门规定的司法解释外,其他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
4.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据,它规定了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到起诉及监督与申诉的程序。
5.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1995年10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的使用、处理、执行等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如下重大的意义: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有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②有利于预防和抑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上升趋势;③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穿的立法符合国际未成年人立法的发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