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狭义的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一、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权威判定。
(二)民事判决的分类
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或种类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确认判决是指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不同,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当案件辩论终结时法院对所有应判定的事项一并作出终局裁判的判定。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可分的权利义务或实体请求的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通常是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情况下作1tI的部分判决。在有的情况下,如果各请求相互之间不能独立的,则不允许作出部分判决。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很少有作出部分判决的,大多数情况是一并作出全部判决。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庭进行诉讼后所作出的判决。这里所指的当事人出庭进行诉讼,也包括当事人未到庭,而是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进行诉讼的情形。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进行诉讼所作出的判决。民事诉讼依当事人双方对席进行诉讼为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缺席时作出的判决就是一种例外。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法院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制作的法院审级,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可以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
6.民事判决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不同,可以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②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③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④判决结论;⑤诉讼费用的负担;⑥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述六项内容。此外,在此六部分之前,还应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在此六部分之后,应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对人的约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
判决的约束力即判决对人的拘束力,表现为: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判决的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责任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判决。
判决的确定力表现为: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不得再行争议;当事人不得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
判决的执行力表现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