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怒江州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怒江州2015年公务员招录笔试、面试、体检工作已完成,根据云南省2015年公务员招考公告要求,现就考察环节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为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等额范围内且体检合格的人员。
二、考察内容
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重点应放在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上,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三、考察方式
1、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2、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街道)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一定要切实了解其基层工作情况,重点放在其业绩考察和群众反映两方面。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应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充分了解其实际表现、基层干部群众评价以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况等。对其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进行全面考察。
4、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四、考察时限
各招录单位须在2015年9月5日前完成考察工作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反馈到州委组织部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 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录用程序。
五、纪律要求
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中共怒江州委组织部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