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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招考编外辅助人员1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79年11月29日以后出生)。
(三)张家港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张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视为具有张家港市户籍)。
(四)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的张家港市户籍报考。
(五)双眼裸视力0.3(标准对数视力4.5)以上,或者矫正视力1.0(标准对数视力5.0)以上,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职位编号 | 招聘职位 | 招聘人数 | 专业 | 学历 | 其他条件 |
1 | 速录员 | 7 | 不限 | 本科及以上 | 女性 |
2 | 速录员 | 5 | 不限 | 本科及以上 | 男性 |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9日(周日),8:30-11:00、13:00-16:00。
2.报名地点: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常青藤中学对面,东环路3号)。
(二)报名要求
1. 报名者现场填写《报名表》,根据招考条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张家港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张家港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招聘单位留存。
2.报名时须进行视力初检,初检合格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3.现场报名本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报名,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有关材料,视力初检推后至11月30日(周一)上午8:30-11:00进行。
4.报名成功者于2015年12月2日(周三)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凭身份证领取《技能测试准考证》。
五、考试及成绩计算
本次招考设技能测试和法律知识笔试两个环节。总成绩按技能测试和法律知识笔试分别占60%、40%计算。
(一)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包括看打和听写两个环节。
看打测试时间为10分钟。根据电脑软件提示,考生用汉字将一段文字资料内容录入计算机,并按照规定的命名方式保存在纯文本文档中。正确率(有效录入字数÷标准文本字数×100%,使用专业软件自动计算)即为看打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看打测试仅限使用拼音类输入法和五笔字型类输入法,考场将统一提供该两类常用的输入法软件。
听写测试时间为10分钟。现场播放一段语速为70字/分钟的资料,考生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将录音资料内容记录在指定的记录纸上。正确率(有效记录字数÷标准文本字数×100%)即为听写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技能测试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满分为100分):
技能测试成绩=看打测试成绩×50%+听写测试成绩×50%。以上成绩均精确到两位小数。
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法律知识笔试的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法律知识笔试人选。
(二)法律知识笔试
采取闭卷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业务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的掌握能力。
进入法律知识笔试的考生须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领取《笔试准考证》。法律知识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法律知识笔试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分数线。
六、体检和考核(政审)
在法律知识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取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再相同则加试)。体检按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合格者,统一进行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在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核(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公示结束,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招聘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报名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协商处理。招聘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保等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
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报考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和录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为便于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55370823。
九、本《简章》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12-55370820,55370822。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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