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
(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七)男性,山东省常住户口,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3日以后出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受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部队服役期间违反条令条例及部队法规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近三年内受过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家族或本人有遗传传染病、精神病史的;
(7)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条件。
(九)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