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须为本市生源,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户籍关系须在本市(在太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本市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户籍关系须在苏州市(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户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四)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5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五)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日至1998年 3月4日期间出生)。
(六)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3月2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4年3月2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