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可放宽至苏州市范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且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5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四)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五)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3月10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