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向人大进行汇报当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很多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但是在法律文本内,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类儿童,因其尚不具备完整意志及成熟心智,故而显然无法权衡利害、规避伤害。
代言行为将儿童过早从家庭和学校中,拉到了功利化、市场化的商业世界,而且剧烈的情境切换,也会给儿童会带来强烈的陌生感使儿童难以适应,这很可能让孩童无力招架、无所适从,极其不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而广告法这一规定的提出,可以尽可能大的避免广告代言给儿童成长带来的伤害。用儿童代言广告,其实是在利用儿童纯真、无辜的健康形象,来激发消费者的爱心,从而兜售出特定产品。但是作为心智还不完整的儿童,根本没有能力评判商品优劣,也无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广告法中此规定的提出,不仅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的捍卫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儿童代言的问题,让儿童更加健康的成长,除了修订广告法外,更应该通过主流媒体、报纸、网络手段对广大家长和消费者进行宣传,让他们意识到过早的广告代言对儿童的危害,通过共同的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