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5]43号)及《武汉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为做好我校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提高选拔质量,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
注重综合考核录取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培养绩效。强化招生单位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形成特色鲜明、客观公正的考核办法,清晰透明、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本单位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并合理分配招生指标,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对涉考涉招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的培训,确定候选人名单,组织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确定初录考生名单,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及公示工作,并对公示内容负责。受理考生申诉并作出解释及处理。
三、指标分配
综合考虑培养单位近3年招生情况、学科建设、科研经费、师资条件、生源状况、培养质量以及就业率等因素,运用指标分配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简章计划招生计划数。
2016年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即为各培养单位录取指标分配的基本依据。
各培养单位应统筹学位点布局、引进人才等因素,结合生源状况制定本单位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本单位招生指标。招生指标分配应向培养绩效突出的学位点、导师团队和国家、学校重要人才计划倾斜;对论文抽检不合格、培养质量差的学位点和导师予以计划调减。缺乏研究项目、培养经费和高水平成果,投入精力不足的导师不得招生。
四、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
(一)一般计划
外语合格分数线(参考)
人文社会学科 | 理工科 | 医科 |
60 | 50 | 70 |
(二)专项计划
1.少骨计划
类别 | 民族 | 科类 | 首次进入考核外语合格线 |
少骨计划 | 汉族 | 不分科类 | 74 |
少数民族 | 文科 | 70 | |
理工、医学 | 66 |
如有上线考生放弃或综合考核被淘汰,学校参考外语成绩及生源情况,依次递补。
2.对口支援
学校名称 | 外语合格线 |
新疆大学 | 75 |
西藏大学 | 60 |
乐山师范学院 | 55 |
3.思政教师、高校辅导员外语合格线:由培养单位划定。
(三)优秀人才单独选拔
不划定统一的外语综合水平合格线,驻外研究院协商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自行确定综合考核及录取的基本要求。
(四)说明
1. 学校按人文社科、理工、医三大学科分类划定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参考分数线,培养单位以此为参考、以招生指标为依据,自主划定本单位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2. 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院划定的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线,未达到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
3.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及格(百分制60分,下同)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录取。
4.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或突破指标录取。
五、确定候选人
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参考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做出评价结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产生依据,考核专家组及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意见,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硕士毕业单位、毕业专业、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报考专业、报考类别(定向与非定向)、主要业务条件,报考导师,推荐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招生方式(公开招考、优秀人才、少骨计划、辅导员计划、思政教师、对口支援)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六、现场确认
1.时间:2016年4月—5月,具体安排根据学院综合考核时间另行公告。
2.地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3.流程:(1)验证→(2)交验《武汉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一式两份)→(3)持已盖章的《武汉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到报考院系参加综合考核。
4.要求:
(1)往届生(含:已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已取得本科阶段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满6年的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届硕士生须交验硕士研究生证、学籍证明(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包含入学年月、学制的证明)和身份证原件。
(2)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一份在网报系统中打印的《武汉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
(3)凡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无法出具者不能参加综合考核与录取);
(4)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不得参加招生单位综合考核与录取。考生参加综合考核时,须向培养单位交验本人身份证与《武汉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已加盖“证件已验”章)、无法出具者不得参加综合考核。
培养单位应在综合考核期间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考生出具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的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综合考核资格。
七、综合考核
(一)时间地点:综合考核录取工作安排在4月5日—5月20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二)综合考核内容
主要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及各单位实施细则进行。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格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培养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培养单位在综合考核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初录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体检
考生可在综合考核期间向培养单位提交自行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体检结果不符合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调剂
1.院系间调剂
生源不足的院系调剂应按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且外语综合水平成绩须同时达到调入、调出单位合格线(即:“双上线”),不允许线下调剂。
2.院系内调剂
院系内导师或专业生源不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院系内调剂,调剂后的合格线上生源一般不超过专业或导师指标的200%。
3.按照国家政策,不接收外校调剂。
凡申请调剂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审批表》(见附件1),经调入、调出两位导师同意,调入、调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未达到学院划定的外语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录取及奖学金
1.成绩核算
成绩核算根据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确定。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原则
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3.录取类别
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博士生档案材料、工资关系等无需转入学校,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需将档案材料、人事关系等转入我校(未转入者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时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职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及“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定向就业类考生录取政策
各培养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类考生数量不得超过录取总人数的10%。
5.学费及奖学金
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暂定为: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18000元/人·年,非定向就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人·年,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含各类专项计划)的学费标准为28000元/人·年。(最终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博士生奖学金详见招生简章。
十、信息公开与公示
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按要求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招生导师,本学科对博士研究生候选人的要求、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产生办法等信息,公示候选人名单、所有候选人综合考核成绩(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拟初录名单、咨询和申诉渠道等各类信息。
初录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须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候选人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不得录取。
培养单位应提高招考服务质量,热心接待考生咨询,耐心解答相关问题,对考生的反映申诉等采取首问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方便考生查询,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初录名单,将同时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予以公布,以实现便捷、高效、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
十一、工作要求
1.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培养单位负责对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解释工作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2.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综合考核录取工作须严格按照《武汉大学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07]97号)文件执行。
3.《综合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填写。培养单位应对综合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音频、视频资料留存备查,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按时归档保存,未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4.初录名单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报送,请将综合考核成绩、初录名单等信息于5月20日(星期五)前录入。
5.每位导师(在不同专业合计)最多招收数不得超过4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4人的,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6.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研究生院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加强巡视、监察工作,并受理投诉、申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责成有关培养单位进行复议。
7.培养单位和所有涉考涉招人员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有关规定。如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
2016年3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