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2015年11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公布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地方债务增幅高达41%。此外,违规举债、变相举债的情况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标准表述】
由于经济下行引发企业经营不景气、房地产高库存化,致使地方政府财力增长减缓,地方偿债能力下降,有可能引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进而会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我国经济调结构已明确进入爬坡过坎之际,对地方债务的管控需要尽快形成闭环模式,坚决遏制住地方债务乱象,才会让新经济时代早点到来。
近年来,我国地方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约束。虽提出了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等制度,但实际无法产生作用,因为考核问责制度过于笼统,缺乏明确详细量化规定。在这种缺乏严格追责机制治理环境下,“现任举债不还债”、“新官不理旧事”等地方政府债务野蛮无序生态就不可避免了。
【具体措施】
第一,设定地方政府举债科学量化考评依据,将举债规模与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债务消化能力进行综合测评,将地方债务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领导任期内施政业绩考核体系;对债务规模较大、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和个人;对问题严重的党政领导就地免职,增强惩处震慑力,让各种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望而生畏。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引入立体社会监督体系,将地方政府一把手权力置于社会有效约束之下。地方政府举债规模、举债形式和用途需同级人大审批,同时也应征得上级人大审核通过,消除地方政府一把手在举债中权力失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