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二、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涂考试信息和答题外,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任何位置做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
四、卷面答题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信息卡、答题卡、试卷按要求填涂。
五、考试时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的其他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禁用的物品,必须交放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开考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二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七、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考场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做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交卷出考场的,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八、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九、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十、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一、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二、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四、对违反《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试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十五、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机构提交《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生查分申请表》(附件3)。复核内容及原则:(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