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 奖励。
热点话题:拾金不昧或可获奖励10%,你怎么看?
正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首先,有偿拾遗可不可以有,本不该成为问题。从成本上说,拾遗并不是没有成本。比如,打电话联系失主,保存失物,将拾得物品交送到派出所,这都在消耗着时间和物质成本。而且,在人员流动越来越快,公众的时间越来越“贵”的今天,拾遗的成本付出也在跟着水涨船高。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给予拾遗者一定的补偿,保证他们助人为乐的热情,有何不可?
其次,制定奖励标准,也能有效避免纷争。近年来,拾遗者索要报酬,反引发纷争的案例不断增加。譬如,今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在面馆就餐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而捡到包的人,“希望能得到3000元报酬”,最终谈判破裂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捡到包裹送还失主,本是助人为乐的义举。索要一定的报酬也未尝不可。为何这出喜剧演成了悲剧?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奖励标准。无法可据双方自然会各说各话。因此,制定奖励标准,也是一份矛盾的调和剂。
再者,奖励拾遗者也是国际惯例。比如,日本规定,拾遗者的报酬数额,不应少于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五。而法国的奖励更具体,“对海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陆地上的遗失物,分别给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补偿。”而且,拾遗补偿也确实激发了公众的热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这些经验做法,显然该对我们激发拾得人热情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然,有偿拾遗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有偿拾遗,更不能随便给它贴上道德沦陷的标签!
反方: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当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这样的善行要依靠政策鼓励来扶持的时候,人民的道德约束行为已经沦落到何等不堪的地步?用金钱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拾金不昧可获奖励问题也不少。
一者,看似扶道德,实则是推道德;二者,奖励由谁承担要合计好;三者,拾物皆奖,不可操作。拾物有奖,很容易理解为“有偿失物招领”。可拾金不昧是几千年的道德风尚,我们弄丢了已经对不起祖宗了,这都是金钱惹的祸,如今再来个“有偿失物招领”,用金钱来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是道德的进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为。
既然是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继续滑坡,这个责任是大家的,换言之,是政府和社会的,不是个体的,不能说甲丢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钱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个儿要求丢失物品的人付“奖励”,否则,就不是奖励,而是索取报酬了,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取酬”,还叫什么好人好事,还算什么道德?
奖励拾金不昧,并非金钱不可,而是根据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对一些不要物质奖励的拾金不昧者,可以从精神上给予重奖,以弘扬可贵的道德品质。对于愿意接受物质奖励的,不能笼统地说按“失物价值10%”奖励,因为有的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文件、证件、信件以及婴孩儿等生命,如何用货币衡量?该奖励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奖”,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不具备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退一步说,即使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而且获得了全社会多数人的支持,这个比例也是有问题的,而“拾物有奖”由失主承担“奖励”,实则是“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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