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以法规形式对银行业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基层农信社更新了信贷观念,增强了合规意识,完善了贷款流程,加大了风险控制,强化了贷款“三查”,规范了支付管理,对农信社审慎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层信用社在执行贷款新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亟待解决。
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还旧借新”贷款执行新规难。在农信社存量贷款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屡次“还旧借新”贷款,客观上已成为企业“铺底”资金,供企业反复循环使用。贷款到期时,大部分企业采取向其他企业、个人或贷款性公司临时融资的方式偿还前欠贷款,然后重新获取新的“流动资金”贷款,再还给融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贷款“垫还旧贷”的实际用途与新合同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现象。而贷款新规进一步细化了贷款受理条件,强调了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对贷前尽职调查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强调了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要进行全面调查,对营运资金需求进行客观分析和测算,提高了企业获取贷款的“制度门槛”,而受托支付又限定了贷款的真实使用。因此,若严格按贷款新规执行,某些存量贷款企业客观上就难以在“还旧贷”之后再取得新贷款,有的宁可逾期,也不愿意“还旧借新”,造成短期内农信社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的问题。
服务对象决定了受托支付难。农信社客户群体具有“小、散、多、杂”的特点,农村中小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客户占绝大部分。由于这些客户经营规模小,管理比较粗放,缺乏精准的财务安排制度,也无固定的资金交易对象,临时、分散、零星的资金需求较多,很难完全达到“实贷实付”。若严格按贷款新规执行,则借款人需提供与供货对象的真实交易合同和发票,然后由信用社受托支付价款,导致客户贷款成本提高,进而存在主观排斥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有的企业客户为获得或灵活使用资金,普遍存在提供假交易背景、假发票、假收据的情况;即使有时迫于新规条款,采取了受托支付,借款人也可通过在贷款网点将资金转到交易对象的关联账户上,然后再转回借款人账户,以此来规避信用社监管,使得受托支付规定形同虚设。
准确测算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难。由于农信社所扶持的一些企业客户多属农村地区的微小企业、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家族式管理,粗放型经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规范,数据不完全,经营状况反映不详尽或者不真实,农信社很难做到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难以审慎、精准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对策及建议
鉴于贷款新规执行中的难点和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强化对贷款新规的认识。贷款新规对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作了新的规定,也对农信社各部门、环节、岗位人员“合规办贷、合规管贷”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信社应通过多种途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使其全面、准确理解并接受新规所倡导的信贷管理理念,增强对宏观政策的了解,提高对行业市场的分析,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信贷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贷款中做到尽职调查、科学评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信社信贷业务安全运行。
严格执行贷款新规要求。一是严格贷款操作程序。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各个环节,必须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完整搜集客户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客户偿债能力、财务效率、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等指标认真进行分析、准确测算客户的融资需求。二是合理约定贷款期限。笔者认为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归还,进而被动采取“还旧借新”、“借新还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贷款发放时没有根据客户销售收入、现金流、盈利能力、短期偿债能力等来确定期限。因此,必须改变这种做法,科学合理约定期限。三是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严格掌握和执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二者的标准,防止借款人变相逃避约束,杜绝贷款资金化整为零和挪用。对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应详细审查支付申请所列信息与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相符;对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四是做好客户关系维护。通过向客户宣讲贷款新规,介绍农信社内部规定,让客户明白:受托支付只是改变了支付方式,由原借款人直接支付改为贷款人代为支付,旨在促其真实、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并不影响其任何交易,只要属正常资金往来,信用社即会满足其需求;同时,实贷实付还可帮助客户及时、按量使用资金,减少贷款利息支出,节约资金成本。
加强存量贷款风险管理。通过执行贷款新规,无疑可以加强农信社贷款的发放管理,重视贷款风险评价,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完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和财务报表,培育其达到信贷准入门槛,从而回避不当贷款、超额贷款或挪用贷款现象。对农信社的存量贷款,要结合贷款新规,加大贷后检查、到期催收、资产保全力度,严格掌握“还旧借新”贷款条件,对其操作程序、管理权限、约定用途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强贷款新规的可操作性,及时化解存量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