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自强服务总社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禁毒社会工作者,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条件(见《苏州市自强服务总社招录禁毒社会工作者表》)
二、报考要求
报考苏州市禁毒社会工作者,除符合招录岗位所规定的学历、专业、招录条件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同社工价值理念,热爱社会工作,自愿从事禁毒社会者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性格开朗,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案写作能力,能与部门同事进行良好的合作,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至1991年7月1日期间出生)。
4、报考人员限苏州市区户籍(不含四县市及吴江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体检标准按招录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报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1)网络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于7 月11日上午9:00至7月12日下午17:00登陆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下同)进行网络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现场审核确认:完成网络报名的报考人员,请于7月14日至7月15日登陆苏州人才网查询并打印《现场审核通知单》、《禁毒社会工作者报名表》。根据通知时间由本人携带《现场审核通知单》、《禁毒社会工作者报名表》、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以及相关材料(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干将西路288号)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有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社保缴纳明细或劳动手册。
(3)通过现场审核确认的报考人员,请根据《审核确认书》的要求自行到苏州人才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2、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类。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各100分),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考生总成绩于当天面试全部结束后公布于面试地点。
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项内容,一份试卷。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笔试成绩在苏州人才网公布,公布时间在笔试准考证上说明。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书领取方式。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应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用。
3、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岗位末位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4、政审。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苏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参加岗前培训,录用人员实行派遣制,试用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不胜任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工资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由苏州市政府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录禁毒社会工作者,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68707280;监督举报电话:69866271。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自强服务总社负责解释。
2016年7月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