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组织部
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达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2016年从区外引进专任教师到达州中学任教公告
经达州市达川区委、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科局决定,采取直接考核(不笔试)的方式,从区外引进20名专任教师到四川省达州中学任教,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
(一)初中教师岗位(9名)
语文2名、数学2名、英语1名、生物2名、思想品德1名、信息技术1名。
(二)高中教师岗位(11名)
语文1名、数学4名、英语1名、美术2名、体育2名、信息技术1名。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品德端正,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为达川区教育事业奉献的精神。
(二)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达川区所辖学校除外)的初、高中在编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初中教师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担任过初三教学工作一届以上;高中教师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担任过高三教学工作一届以上。所担任课程应与参加本次引进时申报学科一致。
(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为准,下同)。
中学高级教师,中学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班主任,省级教学名师,省级赛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下同)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即197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2016年7月28日—7月30日,应聘者本人到达州中学行政办公室报名。
联系人:庞通(18980195999) 柏亮(15281895500)
(二)报名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各级表彰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从事高三或初三教学工作一届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材料(从事高中、初中教学工作经历的备课本、课程表等);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三)达州中学负责应聘者的资格初审工作,区教科局、区人社局负责拟聘人员的资格复审、确认工作。
四、引进办法
(一)专业面试
1.面试方法:面试为专业面试,形式为讲课、现场提问和实际操作等。面试内容以招聘岗位所涉学科专业知识为主(现行高三、初三教材)。面试时间(含评委现场提问)不超过30分钟。
2.面试方式:面试按照“选准人、选准优秀的人,选准优秀的学科所需的人”的原则,由专家评委对面试者进行“完全胜任”、“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评定。“胜任”及以上结论数超过评委数的60%者可以聘用,“不胜任”结论数超过30%者不得聘用,其结论数完全相同者,身份证年龄小者优先。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体检、考察和聘用
1.本《公告》第一条各学科岗位总额为最高限额数,确定聘用人选时根据面试者的面试效果,可以达到最高限额数,也可少于岗位最高限额数或空缺。
2.中学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省级赛课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获得者可不参加专业面试,考察、体检均合格后直接聘用并不占本次引进岗位数额。
3.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方能聘用。
4.考察由区教科局、区人社局牵头,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合格者方能聘用。
(三)服务期限
本次以人才方式引进的所有人员至少在聘用单位工作满5周年以上方可流动。
(四)待遇
1.保留岗位待遇。按本办法引进的教师,自引进之日起算,5年内保留原工作单位所聘岗位等级所享待遇(其所享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期满遵从新单位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岗位聘用。
2.发放租房补贴。给予引进的博士、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2万元/年,省级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1万元/年,市级教学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0.6万元/年的租房补贴(其租房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租房补贴时间为3年。
五、纪律与监督
引进(聘用)人才工作坚持“照章办事、阳光操作”,反对一切不正之风。严格按规定程序、工作标准进行。本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科局全程指导,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全程监督。
本《公告》及其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科局负责解释。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组织部
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达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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