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条件与要求
1、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③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
④身体健康(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
⑤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2、不在招聘范围人员
①现役军人;
②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校在读学生;
③未满最低基层服务年限和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④未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不得应聘人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4、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内容的规定。
(二)招聘岗位的条件和相关说明
1、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2016年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综合类)》、《2016年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中小学教师类)》、《2016年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医学类)》要求确定。
2、具备高级学历的考生以低级学历所学专业报考的,要求其低级学历所学专业与最高学历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考生在报名时,有关岗位专业条件的问题,可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试行)》。
3、教师资格证书为幼儿(学前)、特殊教育的可报小学科目。具有中级、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的,无对口科目的可报考下层次的科目。
4、凡涉及年龄、户籍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
5、原为涉县户籍因上学迁出、现户籍在原学校未迁回涉县的,可报考。夫妻中有一方在涉县有固定工作的,其配偶可报考。
6、涉县在编教师不在中小学教师类岗位招聘范围。
7、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相应行业或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