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德好,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以放宽到38周岁以下。
4、户籍不限。
5、专项计划指标仅限于已在基层服务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新农村建设者”、“大学生村医”以及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支援西部志愿者”人员报考。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学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现役军人、在编公务员和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