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审批
(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流动、工资、编制等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三)报考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者,已取得教师合格证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先报考,但须在2017年1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聘用。报考职教中心专业指导教师岗位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先报考,但须在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
(四)被聘用人员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招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脱离、调离聘用单位,否则取消其编制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