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提纲”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两者都是向上级报告有关事项,共同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但两者毕竟有很大的不同:
1.“汇报”不是法定公文,可以上行,也可以下行,既可以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也可以用于机关、单位向群众报告情况。这在政府机关,叫“政务公开”;在企业,叫“厂务公开”。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是法定公文,只能上行。
2.“汇报”经常与请示事项结合在一起,并且可以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领导决策参考。这在口头汇报时更是常见。而“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那是“请示”的功能),也不可以像以往“报告”那样“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现在是“意见”的功能)。
3.对于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有严格的公文格式,包括如何标识眉首、主体、版记三个部分的各要素的字体、字号和位置等,突出的表现就是有“红头”,有“印章”,“官方气息”很浓。
4.如同法定公文“通知”使用频率极高一样,“汇报提纲”使用频率也极高。上至国家,下至地方,大至机关,小至个人,随时随地都可能用得着或繁或简的“汇报提纲”。有的甚至“简”到在手掌中写上“几字提纲”,就能口若悬河、出口成章。其前提是汇报者非常了解情况,掌握大量材料,熟稔汇报技巧,善于遣词造句,事前又常常“静思”“过电影”、有针对性地打好腹稿,有备而报告。而他掌中每个字的作用,只不过提醒自己一不要乱了汇报顺序,逻辑混乱;二不要当领导插话多时由于思路跳跃,忘却了某个方面必须汇报的情况。
明了上述“汇报提纲”与“报告”细微的区别,对于我们用好“汇报”、写好“汇报”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