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与具体要求,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并综合考虑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北京市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合并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700元,共计发放10个月金额。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依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学生名单,按学年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北京银行卡中。
四、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六、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起施行。
北京电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