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概述】
2015年5月28日,青岛市环保局公开《青岛市水环境目标责任及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即日起,岛城将按照环境质量辖区负责的基本原则,对各区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完成率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完成率但各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其中,各区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达标率的考核水体为市政府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的重点河流,共27条,设39个监控断面。考核水质指标共2项,分别是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同时针对大沽河流域和墨水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考核。全市27条河流被划定39个断面,市环保局同时公开了各断面的年度考核目标。
【点评】
所谓“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其目的是使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党政一把手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工作,不仅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更是倒逼领导干部对河流污染负责,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青岛市实行“河长制”无疑也传达出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
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河长”制看似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可行办法,但这个办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关键还在于“河长”能不能真正行使职责,尽心尽力地治理污染。
就目前而言,“河长”并不是行政序列中的官职,而采用兼任方式,因此有些人把它视作实权之外的“虚衔”,可作为可不作为。身兼他职的“河长”能拿出多少时间和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也是河流污染能不能得到治理的关键。因此,“河长”制不能仅是挂个衔、分配个任务,更要注重考核,强化问责制,只有把“河长”的职责与官员考评机制相挂钩,才能真正让“河长”们真正负起责。除此之外,“河长”制要发挥作用,还要保持政策的持续性,既不能时断时续,更不能人走政息。
“河长”制之下,人们疑虑的焦点还在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能否真正摆脱错误的政绩观。过去,许多地方官员为使自己的政绩更加“辉煌”,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追求GDP,甚至包庇纵容地方企业污染环境,亲手造成了许多环境污染的问题。如今,“河长”制又将治污工作的重点交给这些官员干部,交给行政管理,不免让人感到担忧:如果这些官员仍是一心求政绩,把河流治污工作当作新的“刷政绩”的工具,那么“河长”制必然会沦为一种形式,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政府部门的确有责任,不仅有法不依,而且执法不严,然而,将治污工作的重头完全交给行政权力显然也是不妥的。环保要靠全社会的力量,除了行政管理,还需要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需要企业自愿自觉地配合。所以,“河长”制不应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绝对倚靠,而应以“河长”制激发政府团结社会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阶层为河流治污以及整个环保工作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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