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10月28日以前出生),学历条件为本科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社会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且须张家港市户籍(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张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能视作具有张家港市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且须苏州大市户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3.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户籍报考。
4.招聘岗位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10月28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普通高校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人员。
6.报考人员须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