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协警1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
一、招聘岗位
合同制协警(以下简称协警)15名,其中男性12名,女性3名。协助司法警察开展工作,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人民法院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常住户口在广元市范围内的公民
4.身体健康。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
(二)协警具体条件
1、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7年3月31日至1994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复退军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男性身高1.70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米
4、双眼裸视力5.0及以上或矫正视力5.1及以上。
5、其他条件: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口吃、色盲、色弱、纹身、重度平跖足。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公招报名采用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现场资格审核、考核工作中的资格复审以及办理 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资格审查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1、报名时间:2012年4月2日至4月5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2、报名地点:剑阁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3、报名应携带的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毕业证,有特长者须携带专业技术证书,应聘协警的复退军人须携退伍证,以及与聘用岗位有关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体能与技能测试、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占30%,体能、技能测试占30%,面试占40%。
1、笔试
报名人员审核合格后,于2012年4月10 日上午9:00—11:30在剑阁县人民法院参加统一笔试,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
2、体能、技能测试
协警体能测试
适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按照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同等情况下复退军人,警校毕业生,有体育、武术特长,会驾驶,有较强写作能力的优先,优先条件相同情况下按体能、技能测试分值高低排名),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的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检者承担。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法院政治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现实表现、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
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公示7天。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六)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新招聘的合同制协警与剑阁县人民法院签定《劳动用工合同》(聘用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劳动关系。
四、合同制协警待遇
(一)工资待遇
新招聘的合同制协警每月固定工资1000元、出差及奖金执行本院同岗位人员标准。
(二)其它待遇
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 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被录用、聘用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招工作严格按公告执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本公告由剑阁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何成通 电话:0839-5208407 18980152189
刘利 电话:0839-5208404 18980152225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08406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