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受辞退、开除处分的;
(四)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五)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六)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七)不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