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1、全部考核结束后,将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面试成绩相同的,按试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所有成绩均相同的,进行试讲复试,按试讲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2、肝炎项目和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执行,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首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3、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经招聘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招聘岗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4、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