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学校招生章程中博士研究生的基本申请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第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含入学前可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和硕士阶段学习为全日制;
第二条 本科或者硕士阶段就读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11工程”或者“985”高校;
(2)拥有法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非“211工程”或者“985”高校;
(3)不满足上述两款要求,但国际法学科居于全国前列的下列高校:西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4)海外著名高校。
第三条 本科与硕士阶段就读学校均不符合第二条所列条件的,须在提交报名材料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法学专业论文2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核心及权威期刊的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业教育背景要求:凡报考国际法学院各方向的考生,须具备下列之一的专业教育背景:
(1)法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或者法律硕士;
(2)不具备法学背景的各方向要求:
国际公法方向应具备国际事务与关系(专业代码030204T)或国际政治(专业代码030202)的专业教育背景;
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应具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代码020401)的专业教育背景。
第五条 科研能力要求: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潜力并有代表性研究成果。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申请人公开发表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以及完成的毕业论文。代表性研究成果须在报名时提交;
第六条 外语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至少一门外语进行研究工作,如外语语言为英语,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英语等级六级水平考试证书,或分数不低于426分;
(2)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3)托福成绩95分及以上;
(4)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外语条件(英语)。
外语语言为英语以外的其他外语,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外语条件(http://www.csc.edu.cn/article/250)。
上述考试的成绩不设有效期。
第七条 如对上述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由国际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只须符合学校招生章程中博士研究生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学校招生章程中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
(2)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外国学校不要求硕士生毕业撰写学位论文的除外;
(3)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4)专家推荐书:申请人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书应为推荐人亲笔书写。推荐书中,应当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已有学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科研楼A512)
邮编:100088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10-58908197
三、其他程序
进入复试资格审查、复试考核、录取、信息公开及监督等请参照《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学校、学院的后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