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符合认定条件或资格证不相符的,需认定的在职教师;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能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教师资格条例》的其它规定。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教育局,自愿报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报名时间:3月2日—13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拟定于3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的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受理申请
申请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1、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由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由县教育局收齐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签字盖章后,统一报玉溪市教育局组织认定。
2、申请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3)社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份,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6)师范类证明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8)申请者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
五、组织体检
1、按照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县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体检办法及要求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执行。
4、未经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安排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5、无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不予认可。
6、体检于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待定。
六、规范表册资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有关表册(包括:档案袋1只,申请表2份,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体检表1份),按表列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完善各项手续。表册样表可到玉溪教育网内教育人事栏目中下载或易门县教育信息网内发文公告栏下载,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七、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八、认定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规定执行,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每人180元,报名时交付。
本《公告》由易门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易门县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