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本表中个人基本情况由本人如实填写(从“姓名”到“既往病史”),并贴上照片,其他栏目由体检医院填写。
二、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据实填写本表格。
2.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鉴定意见;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鉴定意见;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填写鉴定意见。
3.本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同的栏目,填写内容和要求应一致。
4.“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5.表中1-3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目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6.未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以加盖单位公章。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据实填写本表格。
2.“户籍所在地”应填写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3.“申请资格种类“应填写规范的教师资格名称。如: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表格中涉及的时间,应具体填写到日。
5.“毕业学校”应填写到院系。
6.“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7.“最高学历”应填写国民教育类毕业学历。
8.“现从事职业”栏按规范名称填写,如公务员、医生、教师、工人、农民、军人或待业等。
9.“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应该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应填写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规范学科名称,如“小学语文”、“幼儿教育”、“初中生物”、“中专数学”等。
10.“本人简历”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写。
11.“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同思想品德鉴定表一致,由相同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12.“身体和健康状况”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3.“修教育学、心理学情况”按参加考试等级如实填写。
14.“普通话水平”按普通话等级测试证书如实填写。
15.申请人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被撤消过教师资格;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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