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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来源: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4968 次 日期:2017-07-20 1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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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意见

济人社字〔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1、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同意部分设区的市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6号)等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大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分别组建相关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的具体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组建有关初级评审委员会的方案,经同意后分别组织实施。

2、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3、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7、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济人社发〔2016〕66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在企业生产一线,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机制。

9、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岗位要求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3、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与事业单位岗位、待遇挂钩。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在核准的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14、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校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15、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6、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7、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8、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

19、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按要求填写单位的推荐意见及对申报人的推荐排序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20、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1、2017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http://124.128.251.110:8185/)进行填报。

2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参照高级评审材料要求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样式及有关信息可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si.gov.cn)查询和下载。

四、严格评审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23、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24、各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分别研究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5日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分别研究拟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5、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

26、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7、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8、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授权组建本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9、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各副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30、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31、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32、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3、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7—8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3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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