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守则
1、考试前15分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上,证件不齐全,不准参加考试。
2、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考场。
3、试卷为客观题。一律用黑色水笔作答。未按规定用笔作答,按零分处理。
4、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计事本、计算器等带有记忆性、有运算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考生放在身上的任何通迅工具一经发现,无论关闭与否,即视为违纪,成绩为零分。
5、宣布开考后开始作答,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6、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等;考场内禁止吸烟。
8、宣布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
9、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10、考生如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并报有关部门。
11、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