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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潍坊高密市阚家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高密市人民政府 阅读:2765 次 日期:2017-09-29 1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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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管理,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55号)和《高密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域内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简称录用人员)和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市人社局规定负责录用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三条 加强管理

1.镇党委政府依法依规与录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 ,明确公益性岗位、岗位期限、岗位条件、岗位纪律,明确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且共同遵守。

2.镇党委政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录用人员。录用人员应熟悉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3.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为录用人员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岗前岗中培训,并做好日常思想教育工作。

4.对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联系和走访,做到人员清,情况明,管理服务到人到位。

第四条 建立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镇党委政府按照单位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对录用人员建立年度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营造守纪、敬业、规范的工作氛围。

1.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出勤、守纪、履职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考核结果与录用人员年度测评、留用和解聘挂钩。

4.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一视同仁。考勤、请假、守纪等各项记录、登记应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如实反映录用人员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掺杂水分。

5.对录用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要按时上报民政局、市人社局。 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与录用人员解除和终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应当及时核实,根据情况对岗位进行调整或补充人员。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岗位补贴,自用工协议签订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每月岗位补贴增加20元;每一年军龄,每月岗位补贴增加20元,以货币形式按时足月发放。岗位补贴调整,按政策和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未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从个人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凡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资格审查通过后个人自愿放弃公益性岗位,选择灵活就业的,参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工伤三项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个人承担。

第六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点半,下午5点半签到。不得私自离岗,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

2.爱岗敬业,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4.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5.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应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党委政府进行表彰。

2.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本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党委、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1.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党委、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阚家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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