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成日常工作,每年分春、秋季进行两次认定,为了及时组织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制度。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系统讲授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以上课程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求,在网络开通期间做好宣传工作,自行确定春季、秋季申请各种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时间,按时按要求组织实施。
三、为了认真落实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每年6月20日、11月20前各县区教育局必须完成春季、秋季各种教师资格认定申报上报数据,并上报申请认定人数及需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四、每年的6月20日到6月30日,11月20日到11月30日为上报春季和秋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及材料,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时间。
五、各县区教育局要针对每年的认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时完成所需上报材料,提出使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改进建议,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县区认真按照要求组织落实,若因材料漏报、延期上报,影响到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责任自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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