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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安邮电大学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612 次 日期:2014-07-15 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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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历史与性质

第一条 学校始创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前身为1950年的陕西和甘肃两省邮电人员训练班及随后成立的西安邮电学校。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西安邮电学院,直属邮电部,是国家在西北地区布局的唯一一所邮电通信类高等学校。2000年划转到陕西省,由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西安邮电大学,中文简称:西邮;英文译名: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XUPT。

第三条 学校设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两个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邮编:710061;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邮编:710121。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学校功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校倡导科学民主、追求真理、学术自由精神,坚持“教研统一、开放办学、人文与科学并重”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邮电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坚持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并重,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协调,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统一,遵循加强学科基础、注重系统思维、突出实践应用、强化创新能力的培养思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行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致力于不断增强科学研究能力,秉承促进教学、创新知识、服务社会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学校重视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强化科研对教学的促进与支撑。学校注重发挥在信息科学技术领域的优势,彰显各学科的信息科学特色,坚持以重点学科为统领,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积极拓展信息科学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研究,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多层次开放办学,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促进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断强化政产学研合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协同创新,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为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科技贡献。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 学校坚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大力传播和弘扬优秀文化。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西邮精神,倡导沟通协作、敬业奉献、宽厚包容、民主和谐的校风,培育自由、多元、独立、批判、求真、创新的学术文化,努力丰富学校的文化底蕴,不断提升学校的精神品质。

第二编 分 则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领导权、执法监督权;

(二)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的核定权;

(三)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的评估权;

(四)经费收支的审核权;

(五)校级干部的任免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年增长;

(二)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实行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

(四)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四)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其它单位和部门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学校的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务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并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国家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贡献;

(四)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持学校安全稳定;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办学层次 规模与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经学校举办者审批核定,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实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根据社会需求,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实现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的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研究生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或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采取函授、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开展进修生、交流生、培训生等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以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保持工、管、经、理、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的变化,学校将积极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目的,以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为依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五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和机构。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并规范校内党政职能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和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的划分及教学、科研的需要,

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与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履行同样的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图书资料、信息网络、资源配置、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建设和谐校园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学校组织机构与运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章,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议事和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

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校校长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学校校务会是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行政决策性会议。

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在重大问题上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照《西安邮电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校级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要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的重要事项,应经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确定,责成相关部门负责或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方案;

(二)根据需要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提交学校相关委员会审议。对于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

(三)根据事项所涉及的职权范围,将方案提交党委会或校务会,

在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参会的情况下研究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广泛争取各方面人士对学校办学的支持。

学校董事会由校方代表以及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西安邮电大学董事会章程》的具体规定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咨询、审议、决策机构,学校重要的学术事项必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依照《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接受校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审议学校院系调整方案,审定学校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评定并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有关学术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组成。成员由相关部门推荐,校务会讨论确定,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非党政领导干部委员人数应占有一定比例,校长可根据需要直接聘任不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

员若干名,人选由校务会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西安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西安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审定学位授予和撤销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承办上级学位委员会要求履行的相关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各学科的名额分配比例,由相关部门推荐,校务会讨论确定,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非党政领导干部委员人数应占有一定比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由校务会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三十七条 西安邮电大学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学校重要的教学事项必须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学委员会依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评审学校教学改革规划、方案,评定并推荐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及成果,监控、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等。

教学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组成。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推荐,校务会讨论确定,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成员中非党政领导干部的教师委员人数应占有一定比例。

学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由校务会

提名,学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三十八条 西安邮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情况下设学科评议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依据学校学科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必要时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本学科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九条 西安邮电大学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依照《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

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的执行机构为学校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会)。

学校学代会依照《西安邮电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相关活

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代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讨论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对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代表按学院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学代会在学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校学代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团委或三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代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的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章以及《西安邮电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制定学校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制定校内单位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学校财务的预决算、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学校各项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所确定的选拔学生的条件

与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阳光招收、录取学生,接受社会及全体

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节 学院组织机构与运行规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等规划;

(二)负责本院师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负责本院的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

(四)负责对本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方案;

(五)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本院的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的基层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

表大会。

学院党的组织依照《西安邮电大学学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置院长及副院长。院长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支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五)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学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的党政领导班子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学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开展工作,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院长负责的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

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组织负责人组成,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副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院级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是由院长主持的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处理学院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分工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相应规章,在学校相应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的管理,促进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与顺利实施。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九)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教职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内部各部分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招聘办学所需的各级各类人员,并接受社会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事和劳动分配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

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

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均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级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学校办公室、工会、人事部门、教务部门、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师资队伍的建设,注重人才的引进,加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培训。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授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创造科学新知。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学术科研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

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培养,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精勤进取、勇于创新,刻苦务实、自强不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珍爱生命、尊重自然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给予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或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

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岗位、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具有学校学籍或者取得学校入学资格的全日制各类学生,认为涉及学生重大权益变更决定不当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级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团委、保卫部门、学生会的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 校 友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会,制定校友工作章程;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学校校友:

(一)在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或学员,包括毕业、

结业和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进修生、交流生、培训生、干训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或学员;

(二)在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的名誉教授,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友机构以加强联系、增进感情、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采用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服务社会,并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学校校友机构依据其章程主要开展如下工作:

(一)促进校友和母校、校友与校友、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凝聚校友力量,借助校友资源,为母校和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做贡献;

(三)帮助和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九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资产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非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校办产业和经营收入、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自筹经费。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依据《西安邮电大学财务管

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校办产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重大的经济决策,根据重要程度,分别由校务会、党委会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管理、管用结合、供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坚持资产的依法保护、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努力实现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确保资产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资产管理工作由党委和行政统一监督管理,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质疑或建议。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基金会,制定章程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西安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助推西安邮电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爱国、求是、奋进”。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以深蓝色为底色,配以展翅飞翔的白鸽,突出学校邮电通信特色,寓意着学校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乘势发展。

第八十九条 校旗以学校基准色蓝色为色彩基础,分为白旗蓝徽和蓝旗白徽两种,校旗中间徽标部分为学校校徽与学校中英文名称横向组合。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西邮之歌》,集体作词,夏正华作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8日。

第三编 附 则

第十一章 章程的核准与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 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章 章程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安邮电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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