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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促进医学毕业生就业,缓解城乡卫生人力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实现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的实施意见》(鲁卫人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25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和《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人字〔2010〕26号)精神,经研究,计划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服务实际需求出发,着眼于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0名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本科毕业生,到市直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用3年时间,为每个重点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招聘3名左右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养其成为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骨干,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培训对象和方式
(一)培训对象。
在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等院校全日制统招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本科学历毕业生。
(二)培训方式。
培训期间采取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职责定位,在其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临床、妇产、中医等科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规范化培训。
四、实施步骤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坚持按需培训、择优选拔的原则。严格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规范招录选拔程序,严把培训“入口关”。
1、招聘数量的确定和公布。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结合各乡镇卫生院3年后全科医师岗位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由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各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全科医师的数量。各区(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岗位需求表,上报市卫生局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2、报名和笔试组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全科医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培训学员)招聘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报名和笔试工作。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3、资格审查和面试组织。由各区(市)卫生局会同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生的网上报名初审、资格审核、面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实施工作。
4、培训协议书和就业意向书签订。培训学员名单确定后,区(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培训学员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签订为期3年的培训协议书。同时,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区(市)卫生局、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人字[2010]26号)规定发放招募通知书。
(二)培训管理。
经招聘考试确定为培训学员,必须参加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卫生局认定的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区(市)级综合医院为主,确实有困难的可委托市级综合医院进行培训(培训基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由市卫生局另行安排)。培训学员须统一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可以向个人、家庭、农村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规范化培训期间不登记执业范围,培训期满合格登记为全科执业医师专业。
(三)人事管理与待遇。
1、人事管理。
培训学员确定后,其档案关系委托乡镇卫生院所在区(市)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可将户口转至档案关系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区(市)的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可在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凭毕业生派遣手续和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聘用手续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全科医师如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就业意向书,则培训期间档案关系的代理费用由全科医师个人承担。党团关系转至培训和签约单位,党员、团员在培训和工作期间按照各区(市)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党委、团费。对培训和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培训基地统一负责。培训基地要根据统一要求,组织安排好培训学员的岗位,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要定期了解培训学员的学习、生活情况,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要协助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培训期间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基地、乡镇卫生院需及时与他们解除相关协议。全科医师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并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培训期间,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考试;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并正式聘用的人员,其参加全科医师培训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2、待遇。
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可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培训期间培训学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培训学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卫生院从个人工作、生活补贴中代缴。
全科医师培训结束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第一批培训合格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起到最后一批服务期满后两年,各区(市)医疗服务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的全科医师,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五、保障措施
(一)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在招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费拨付到位。市财政局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确定的培训学员名单,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将培训经费一次性拨付到区(市)财政,区(市)财政将培训经费不足部分配套后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卫生局,由区(市)卫生局将所需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作为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专项培训经费。招聘所需的笔试考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招聘所需的面试、体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
各(区)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师”财政补助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二)全科医师应切实履行培训协议、就业意向书等相关条款,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最低工作年限。
(三)全科医师如培训期间未履行培训协议的、培训合格后未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须全额赔偿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等全部培训费用及已经发放的工资待遇;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的,除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外,须赔偿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全部培训费用。所赔偿的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由所在区(市)卫生局代收后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征收入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作为下一轮培训费用。对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全科医师,从当年起,3年内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聘用。
(四)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周密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重视全科医师培训人员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充分关心、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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