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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武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承担,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宪法、行政法、社会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建立武城县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机关事业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科研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有7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根据县政府法制局指派对下列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县政府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的分析、论证;
(四)县政府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县政府签订或授权县政府部门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县政府为当事人的其他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县政府法制局报告。
第八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县政府法制局指派相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局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向法律顾问咨询,也可以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县政府法制局局长审查、签批后,以县政府法制局名义报送县政府。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县政府法制局的印章。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由县政府法制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县政府的,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局按照职权和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制局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县政府法制局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及其他类似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及个人隐私等,给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明显不当,给县政府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书面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县政府办理交接手续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顾问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制局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与拟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顾问合同。法律顾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和确认程序等内容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关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武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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