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红河县政府办公室干部队伍结构改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红河州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遴选2名工作人员。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公开遴选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政府办,县人社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遴选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股,由张迎雪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科室抽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一、公开遴选职位
工作人员职位2个,男女各一名,从事文秘工作。
二、遴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选人标准;
(三)“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保密和回避原则。
三、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面向全县范围内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报考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奋敬业、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热爱所报考岗位,具有较强的综合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2月12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正在立案查处的;受纪律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
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红河县电视台公开发布公开遴选工作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2月10日至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股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报考者需如实填写《2015年红河县政府办公室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
(3)近期同底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3张(报名表上贴1张)。
(三)资格审查
由公开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遴选职位报名情况和通过审查人员名单及报名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遴选资格。
(四)开考比例
此次遴选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遴选人数的3倍,将减少遴选人数或取消遴选岗位。
(五)笔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笔试时间:2015年2月14日(下午15:00—17: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试方式:采取闭卷方式。
考核内容:时事政治和岗位相关知识。
(六)笔试成绩公示
此次笔试总绩为100分,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照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后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七)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岗位遴选人数,按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前2名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出现并列时,同时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总分100分。面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考察
考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确定。考察工作由领导小组派出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在查阅个人档案的基础上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不再下推遴选人员。
(十)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
1.公示。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的人员,并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7天。
2.办理调动手续。经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遴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办理调动手续(遴选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经试用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3.经遴选调动人员,必须在新调入单位工作满三年方可调动(组织提拔除外)。
五、纪律要求
遴选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联系人及电话:张迎雪4621550、13408919261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