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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厅[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作好服务。
第二条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统筹管理。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我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组织相关院(系)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3.各相关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院(系)办公室或科教部(科)。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院(系)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4.各相关学科(专业)教研室组织成立研究生复试小组,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担任,成员由4位(含4人)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组成复试小组,(如本专业博导数不足5位,应由该专业其他教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一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专业硕士生导师担任复试小组秘书,协助完成复试工作。研究生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素质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5.被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复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录取。
6.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条初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确定原则
外国语50分,专业课60分,专业基础课60分。
各专业内达到初试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名,按照招生计划排名靠前的导师获得招生资格。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其名下达到初试分数线的考生按初试总成绩排名,前两名获得复试资格。
第四条复试材料的审核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往届考生提供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各1份、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士和硕士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1份;盖有所在学校红色公章的硕士研究生阶段成绩单;本科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大学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学士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甲等(县区级)以上医院合格体检表。
第五条复试的内容和方式
考生携《大连医科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4)参加复试。复试包括外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知识和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考核均由复试小组组织进行,每名考生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必要时,由研究生院采取其它形式对考生进行进一步考查考核。复试小组需在复试全过程中进行录像(有录音),并做好录像资料的保存。复试不及格者和(或)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1.口语和听说能力(30分)
表达是否流畅,回答问题是否正确,用词是否恰当。
2.专业知识和能力(50分)
专业基础能力考察,侧重知识掌握的深入性和广泛性;考察对学科的整体认识,对学科整体前沿发展趋势框架的把握。
3.综合素质(20分)
含硕士阶段学习情况、论文、科研、获奖和专家推荐意见审查情况、目前从事的工作情况、学科综合知识掌握程度、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等考核。
4.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是否合格)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及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
第六条录取原则
1.总成绩组成
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2.拟录取原则:根据所报导师的招生计划和名下考生的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
3.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过核准后,报辽宁省招考办审定。是否录取的最终决定,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书面通知考生。
第七条复议制度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八条其它
1.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在报考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如果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必须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定向就业手续,《大连医科大学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书》,需双面打印。
2.复试的相关费用(交通、食宿、体检等)由考生自理。
3.博士研究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4.符合国家招生优惠政策的考生请将证明材料于复试报到时递交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5.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
6.科研成果归属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所完成的全部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均归大连医科大学所有,所有科研工作资料均必须存档(包括原始数据)。在学或毕业后任何时间学生以相应数据为基础发表的各类型科研论文及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必须经导师同意,其知识产权均属大连医科大学,必须署名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及单位或署名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如有违约,我校将在国家及各级法律法规之下,依法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7.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大连医科大学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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