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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宁夏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752,公办院校。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四条学校2015年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zs.nxmu.edu.cn)上查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订学校普通全日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收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对于未施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本省当年出台的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不予录取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校医药类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凡报考我校本科,成绩高出当地一本线30分及以上且录取者,予以奖励。学校还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邮编:750004;咨询电话:0951-6980061;传真:0951-6980061;网址:http://www.zs.n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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