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的管理和颁发,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普通话水平的法定凭证。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均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 的等级标准,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社会其他人员也可以通过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三条 云南省自2002年6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云南省原来颁发的证书仍有效。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编号;测试时间、分数、等级;填证时间;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钢印、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等。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负责管理和颁发。
第六条 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培测中心)负责组织测试及测试成绩的认定工作,向国家培训中心报送一级甲等成绩进行复审认定;一级乙等成绩由省培测中心复审认定;各地、州、市、学校测试站负责实施测试工作,复查二级甲等(含二甲)以下成绩,并将成绩报省培测中心抽查认定。省培测中心采取随机抽查、复听测试录音等方式,监督检查测试质量,对二级甲等(含二甲)以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七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不得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无效。对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 证书如果遗失,在有效期内可由持证人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向省语委办提出补发证书书面申请,省语委办核实后收取工本费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九条 证书发放操作程序
1、证书由省语委办统一向国家语委订购,各测试站每年按计划向省语委办预领。
2、各测试站完成测试工作后,一级乙等以上成绩,由各测试站将成绩册(软盘)、试卷、录音带报省培测中心。一级甲等成绩由省培测中心送交国家培测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其证书加盖国家培测中心印章;一级乙等成绩由省培测中心复审、认定;二级、三级测试成绩由 各测试站复查后,按要求认真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登录表(应含考生编号),将登录表(软盘) 报省培测中心(可采取邮件、发E_mail等方式)认定。
3、省培测中心将认定后的成绩登录表(软盘)送省语委办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编号是否正确、初评成绩、复查情况等项),合格后由省语委办通知各测试站打印证书、贴照片。暂不具备打印条件的测试站允许一年内手工填写,但要求字迹工整,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手工证书填错率允许在1%以内,高出此比例的证书由各测试站向省语委办申报购买。
4、各测试站完成打印(填写)证书、贴像片工作后,送省培测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后加盖钢印。
5、从测试后,各测试站20天内将材料报送省培测中心;省培测中心从接到材料后,10天内完成成绩的认定并将材料报送省语委办;省语委办自接到材料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各测试站;各测试站应在10天内完成证书的打印(填写)工作,并送省培测中心验印(加盖钢印) 。应保证从测试后45天内,证书发放到应考人手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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