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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石屏县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石屏县教育局 阅读:1564 次 日期:2011-04-19 1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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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教育局关于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从2011年开始,所有种类的教师资格申报统一改为网络申报。即申报人员登录教师资格申报网站,按照教师资格申报的提示,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检查核实无误后提交;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信息确认时间段内,申请人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个人申报信息现场确认;认定机构根据确认的信息,依据相关政策程序对申报人员的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我县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1年4月21日至5月4日(请到“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填报相关材料),逾期不可申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5月23日至5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现场确认地点:石屏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4859244(全县中小学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四、申报人员范围:户口在石屏县并符合申报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五、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从网上用A3纸四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最低标准二级乙等);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一份(空表到教育局人事股领取);

(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证明材料《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从网上打印);

(七)小一寸免冠同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网络报名表内照片必需是同一张且自行按要求添加(尺寸114×156);

(八)本人户口册;

(九)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由学校提供复印件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十)非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两年内有效)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县教育局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申请原则:自愿申请。

八、教师资格认定收费

考试认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不明事项到确认点咨询。

注:请各中小学张贴宣传

石屏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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