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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面试资格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5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6号)的要求,现就2015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面试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时间为三天。具体时间:
2015年7月6日--8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资格审查地点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面试资格审查的监督指导工作。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济宁监狱的,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司法局分别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济宁市直部门的,由招考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县市区直、乡镇机关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部门咨询电话附后)
三、面试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报考人员需本人到报考部门参加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㈠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学历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有学位要求的还要提供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须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以及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职位)。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应届专科生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或出具教育招生部门出具的山东生源证明材料;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6、签订就业协议的,提交签订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㈡非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取得)。
2、有学位要求的还要出具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须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取得)。
报考限制专业或有学位要求的,必须符合公告规定的专业或学位要求。
3、《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职位)。
4、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专科学历人员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的,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7、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㈢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高级班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取得)。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职位)。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山东省常住户口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
6、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提交用工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㈠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还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及复印件,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还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已录用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交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㈡报考济宁市检察院系统“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应提供市级司法局的证明材料。
㈢报考济宁市法院系统“审判执行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应提供市级司法局的证明材料。
㈣报考济宁市初任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及考生工作单位出具的法律工作经历证明(考生现所在单位与法律工作经历期间所在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由考生法律工作经历期间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㈤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的有关材料。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5年5月5日前取得。
㈥服务年限满5年或完成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合同)规定期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还要提交《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印章)以及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㈦往届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
㈧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考生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在资格审查时缴纳考务费70元。
六、注意事项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提前准备好面试资格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济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名单按规定另行公布。
政策咨询电话:0537-2967956
七、面试资格审查部门咨询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0537-5175510
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0537-3011088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0537-3011088
济宁市公安局0537-2961125
济宁监狱0537-2109259
济宁市委办公室0537-2348027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537-2967767
中国民主促进会济宁市委员会机关0537-2348080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37-2967490
济宁市教育局0537-2326527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0537-3292818
济宁市司法局0537-2716987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37-3239861
济宁市水利局0537-2323259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537-2331707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0537-2342307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537-3291026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537-2907716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0537-2606151
济宁市煤炭局0537-3151621
济宁市物价局0537-2966197
济宁市委党校0537-3239389
3239362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537-2967927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0537-3290065
济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0537-2602076
济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0537-2967097
济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0537-3155697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3428539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498402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365373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5212876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222226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227968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709227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868609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218932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360180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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