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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为现役义务兵的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标准为:农村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我县2015年标准为8379元;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我县2015年标准为8950元。
二、退役安置及其它
①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或者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②退役补助。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③就业培训。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可以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并推荐就业。
④创业扶持。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
⑤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⑥经历视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⑦优先录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大学生参军特别优待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刚被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军,除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别优待:
1、经济优待
①学业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对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②优待金增发。大学生参军服义务兵役的,政府按照本科生100%、高职高专生50%的标准增发其家庭优待金。
2、服役期间的优待
①选取士官。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士兵,可优先选取为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为士官。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其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②直接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的士兵,可列为提干对象,表现优秀、经一定考核合格后,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③报考军校。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本科层次招生考试。
④推荐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本科以上学历的经过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经过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后即可成为军官。
3、退役后的优待
①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④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5000人以内的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⑤专科升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生士兵退役,在完成学业后参加升普通本科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
⑥专业调换。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⑦免修军事技能。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直接获得军事技能学分。
⑧优先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考试,视同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在基层初任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中,重点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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