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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启动我校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标准制定有关事宜。
一、指导思想
学位标准是衡量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是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参考,是社会各界了解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环节。
各学科要在相应《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学科实际和特点,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位标准。标准应突出办学特色,指标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二、学位标准的内容
学位标准应包含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及学位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请各学院(系)按照2014版培养方案的学科专业制定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上按一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上按二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二级学科制定。)利用假期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于2015年9月28日前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学位办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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