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森被公认为20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的一系列富有独创性和挑战性的观点在英美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谈对戴维森宽容原则。
他在语言哲学研究领域中关于意义的阐述成为当代很多分析哲学家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戴维森的观点,关于一种语言的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应当是这样的:假如一个人得以知道这种理论,他就将会理解这种语言。众所周知,在戴维森看来,这样的意义理论应当采用塔斯基式的真理理论的形式,因此他围绕这个话题进行的大部分着述都是在阐述这种理论的恰当性条件。粗略地说,他认为意义理论的证据就在于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条件。然而,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结果证明是他用该语句表达的意义和他的信念的函数。为了对话语进行解释,我们需要某种关于信念的知识;而为了认识信念,我们必须知道如何对话语进行解释。这意味着没有关于意义的先在知识就不可能推断信念,没有关于信念的知识就不可能推断意义。为了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戴维森引入了“宽容原则”。“宽容原则”最初主要是一个方法论的原则,对解释活动进行约束。后来,戴维森将对意义和信念的指派与合理性问题结合起来,进而指出“宽容原则”可以产生反怀疑论的认识论结果。然而,由于戴维森并没有对“宽容原则”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因此,“宽容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彻底的解释是什么关系,它是否具有回击怀疑论的批驳力,关于这些问题还存在着争议。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对“宽容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其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
“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正如戴维森所言,“宽容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个具有一种可行的理论的条件。”然而,到底何为“宽容原则”呢?戴维森并没有对此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和明确的阐述。戴维森对“宽容原则”的认识散见于他的多篇论文中,他通常在几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这个原则。在他的着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至少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宽容原则。在他的早期论文中,戴维森通常把宽容原则看作是这样的一种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对于他们共同环境的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例如,在《彻底的解释》一文中,戴维森就曾经指出:“我们想要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满足对真理理论形式上的限制条件,并获得人们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同意,这也就是说,就我们所告知的而论,使库特(以及其他人)所说的话尽可能经常地是正确的。”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也指出:“因此,最终必须考虑的支持一种解释方法的方而就是它使解释者与说话者一般来说是一致的:根据这种方法,当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并且根据解释者的观点这些条件成立的时候,说话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就持这个语句为真。”在《论认识图式这种观念》一文中,戴维森同样认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的全部知识就是一个说话者持语句为真,并且我们不可能假定他的语言就是我们自己的语言,那么我们不知道或者不假定关于说话者的信念的许多方面,我们就甚至不可能迈出解释的第一步。因为只有能够对话语进行解释才可能获得关于信念的知识,因此,开始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要假定信念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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