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会受理,但一经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实体权利本身已消灭,则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①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②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③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④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⑤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分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