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事业单位的涵义及其性质
一、事业单位的内涵
事业单位的概念是我国所特有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事业单位这样的称谓。国际上通常把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之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共机构,主要指学校、医院、协会、孤儿院等部门。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但当时还未称其为事业单位。1955年彳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从经费使用的角度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的概念。之后,在1963年7月,由国家编制委员会代国务院草拟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事业单位界定为“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5月,国家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案)》中把事业单位界定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印发的《关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实行办法》中把事业单位表述为,“凡是为国家制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包括:“公益性非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200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即事业单位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