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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大学生医疗保障),这是本市为沪上50余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寻常的实事,说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
为大学生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学生和社会界的积极参与。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
为响应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经验、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特推出了高校学生保险计划。
该保险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全、与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相配套的特点。
参加对象: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及对象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册大学生。
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利益(每一保险年度):
方案
保险项目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 | 60,000元/年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残疾及烧伤 | 60,000元/年 |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 100,000元/年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2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4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 7,200元/年 |
保险费:人民币100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保险责任(每一保险年度):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二、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每一保险年度自负、自费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90%给付。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
对补偿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合计给付金额累计达到该两项责任合计保险金额10万元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金,但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天,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和入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和疾病;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4)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15)、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17)、被保险人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18)、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释义:
1、重大疾病住院补贴: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移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双目失明、瘫痪、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10种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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