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批准,重庆交通大学是2011年在重庆招收声乐和舞蹈项目特长生的高校之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交通大学2011年招收的声乐、舞蹈项目特长生将就读我校非艺术类专业。
第二章招生对象、报名条件及招生规模
第三条招生对象为有声乐特长、舞蹈特长的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文、理科均可,但我校在本科第一批文史类、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段文史类、专科第二段无招生计划。
第四条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重庆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参加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声乐和舞蹈项目),且经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者;
2高中阶段参加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2011年市级学生文艺展演艺术表演类单人单项比赛和2009年、2010年获得三人(含三人)以下项目二等奖(含)以上,并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公示者。
第五条按照渝教招考〔2010〕15号文件规定,我校特长生招生计划总量原则上控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下达给我校的原始普通本科在渝招生计划的0.5%以内。
第三章报名办法
第六条凡有意报考我校声乐、舞蹈特长生的考生必须按要求于2011年6月10日下午17:00时前将《重庆市2011年“特长生”申报表》(可登陆http://www.cqksy.cn/site/default.jsp下载)、《重庆交通大学2011年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可登陆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cqjtu.edu.cn下载),按要求如实填报并经所在中学签章后,连同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相关材料报送至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招生科,同时领取准考证。
第四章测试与认定
第七条学校成立特长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声乐特长生专家评审组和舞蹈特长生专家评审组,小组成员由学校统一聘请声乐类、舞蹈类专业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八条声乐、舞蹈特长生专家评审组分别组织声乐、舞蹈项目的测试与认定,考生自备考试相关器材如演出服装、道具、曲目、光碟(限CD格式)等。
第九条测试与认定时间:
声乐项目:2011年6月12日(星期天)8:30至12:00
舞蹈项目:2011年6月12日(星期天)14:00至18:00
第十条测试地点:重庆交通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测试内容:
(一)声乐项目
1.声乐(演唱歌曲2首,中外曲目自选;占测试成绩80%);
2.视唱(视唱题由考场给出,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简谱或五线谱,选定后不得更改;占测试成绩15%);
3才艺展示(占测试成绩5%,在填报申请表时需注明,可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
A器乐:演奏曲目1首(曲目自选;除钢琴外,其它乐器自备);
B舞蹈:a.目测体形;b.成品舞蹈3-5分钟(风格不限,自备音乐);
C语言类:a.语言测试:朗诵(自备、体裁不限)b.表演:自备节目表演、即兴表演;
D其它。
(二)舞蹈项目
目测形体(占测试成绩20%);
2自选舞蹈展示(占测试成绩50%):3-5分钟,风格不限,着演出服装考试;
3音乐即兴(占测试成绩20%):1-2分钟,根据随机抽取的音乐即兴编创一段舞蹈。
4基本功测试(占测试成绩10%):柔韧性、软开度、弹跳力、舞蹈技巧展示。
第十二条经我校声乐、舞蹈特长生专家评审组测试与认定、特长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合格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参加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声乐、舞蹈项目)招生资格的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且经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的考生,以及参加了北京大学艺术周、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声乐、舞蹈项目)达到三级以上水平的考生除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外,仍需参加我校的测试。
第十四条凡经我校测试认定合格的声乐、舞蹈特长生,应与我校签订《重庆交通大学招收特长生协议书》,方可作为我校考核合格的声乐、舞蹈特长生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声乐、舞蹈特长生的招生对象必须为报考批次院校第一志愿填报重庆交通大学的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按照渝教招考〔201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我校录取且取得正式学籍的声乐、舞蹈特长生将按我校优秀新生质量奖特等奖标准(3000元/人)予以奖励。特长生入校后自动加入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必须参加艺术团的日常训练和演出。
第六章联系方式及查询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2652498
联 系人:张老师,袁老师,付老师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招生就业网网址:http://zsjy.cqjtu.edu.cn
第十八条测试合格名单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十九条学校声乐、舞蹈特长生招生录取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声乐、舞蹈特长生招生事宜,有关报名、测试认定和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招生科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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